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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2-22 15:02:00信息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4〕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制定和运行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包含年检、备案、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行政调解、行政监督检查、其他)。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设在本地区的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目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按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清单编制、公布、调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权力行使情况的监察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进行清理,形成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行使。

  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包括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流程图等要素。

  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行政机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按规定权限可以取消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因颁布法律法规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法律法规生效后予以调整。

  出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而行政机关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或直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监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处理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机关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存在隐瞒或遗漏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怠于申请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提出的;

  (三)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建立责任清单制度,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赣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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